天津规定不得在教学时间段培训

缺乏资质、胡乱收费、违规招生……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诸多乱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提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趸交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做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